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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追究制
2005-06-21 15:00:48  字体显示: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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