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承诺制 |
| 2005-06-21 15:00:17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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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承诺制是指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流转签批时间,内部处室当天签办,不滞留过夜,单位领导不压不拖,及时办。办事时限要比法定时限缩短三分之一以上。 (三)提供优质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其它服务承诺。联系本单位实际,对作风、监督、收费等方面作出服务承诺。 三、对本单位或部门职权内的审批、核准、报备、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要素,分别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触摸屏、显示屏或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以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 四、要规范和完善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和具体受理群众投诉的部门或处室,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反馈给投诉人。 五、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按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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