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效能 > 文件篇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06-24 16:10:12  字体显示:

    厦委办发〔2001〕031号

  各区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闽委办【2001】59号),经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市在继续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第94号令的同时,结合《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现将《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1月23日

 

  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第94号令,结合《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达到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程度的,应给予效能告诫,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教育。

  第四条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诫勉教育:

  (一) 不佩证或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未执行首问责任制或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三)不允许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的;

  (四)接收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申报材料,不出具回执的;

  (五) 工作人员离开岗位,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六) 其它需要给予诫勉教育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情节轻微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七)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八)其它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二) 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而不实行的;

  (三) 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转交办投诉件,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有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款行为或主要领导人有第七条第(二)、(三)款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教育。

  第九条对需要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的,由所在机关或监察部门作出。

  第十条宣布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决定时,作出决定的机关应与被诫勉或告诫的对象谈话,并发给诫勉教育、效能告诫书。诫勉或告诫的材料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当年内被诫勉教育三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年内被诫勉教育两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

  第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并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符合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对受到的效能告诫不服的,有申诉的权利。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机关或同级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镇(街)以上各级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