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审改办发[2003]3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施行前的准备工作,国务院已作出决定,将予2004年3月底前公布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5月底前公布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为了确保这项工作按期完成,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及政策规定,切实加大改革力度,加倍努力工作,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做好审批项目的进一步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前一段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本部门审批项目及其设定依据作进一步的清理、甄别、校核,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审改办)核定。
(一)清理新设立和未上报的审批项目。要按照《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国军改发[2001]1号)对行政审批含义和范围的界定,以及《关于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审改办发[2001]2号)对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逐项清理2001年后新设立的审批项目,墙报《新设立和未上报的行政审批项目情况登记表》、《新设立和未上报的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汇总表》。同时继续清理2001年未报送的审批项目,一并填表上报。
(二)清理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审批事项的调整情况。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职能作了调整的部门,要抓紧清理划入或者划出的审批项目,分别填报《划入的行政审批项目情况登记表》、《划出的行政审批项目情况登记表》;对审批事项的归属有争议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服从大局、合理划分、责权统一、避免交叉的原则,如实填报登记表,并在相关栏目中陈述理由。
(三)分清行政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在国务院部门列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围的审批项目中,有一部分不属于行政许可。为依法编制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各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第二、第三条规定,对本部门2001年上报的审批项目(已经公布取消或者改变管理方式的除外)和本次清理上报的审批项目进行复核,分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项目两类,分别填报《行政许可项目表》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表》。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的,列为非行政项目。此外,依照国家授权以出资人身份对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以及行政机关实施的仅为确认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民事关系的登记,也应列为非行政许可项目。
(四)核对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要根据规范性文件原文有无明确、直接、具体的条款或表述,认真核对、确认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规范性文件对某一事项只提出原则性的管理要求,但没有作具体规定或明示进行行政审批的,不得作为设定依据。设定依据涉及的相关文件的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文等,要仔细校核,防止错讹。在填报《行政许可项目表》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表》中,要将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按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部门文件、部门内设司局文件分类排序,属于同类设定依据的审批项目,集中排列。
二、大力精减不符合法定权限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
依据《行政许可法》,只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立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权限的审批项目,各部门要从严审核和把关,最大限度地予以取消。
(一)依据部门内设机构文件设立的审批项目,一律作取消处理,经国务院公布后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再实施审批。
(二)依据部门规章、部门文件设立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
(三)依据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以外的国务院文件?(如通知会议纪要等)设立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
不符合法定权限设立的审批项目中,确需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报由国务院发布决定予以保留的,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申明继续保留的理由,并对制订或修改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认证。
部门的处理意见,应在《行政许可项目表》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表》相关栏目中反映;对其中确需通过制订法律、行政法规或报由国务院发布决定予以保留的审批项目,要逐项另附书面说明和论证材料。
国务院审改办将按照规定程序,认真审核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进行研究和论证,同各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对与有关部门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审批项目提交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认真审核符合法定权限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
对符合法定权限设立的审批项目,各部门需要进一步进行审核,既要坚持合法原则,又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一)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审批项目,要研究其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关于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取消或者调整审批项目的建议。
(二)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立,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项目,要研究其是否能够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解决。如可以用该方式解决的,需提出取消或者调整审批项目的建议。
各部门的处理建议,应在《行政许可项目表》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表》相关栏目中反映;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理由的,可另附书面论证材料。
四、抓紧报送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
进一步清理并严格审核处理行政审批项目,意义重大,工作繁重,任务紧迫。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各项报表和论证意见上报时应加盖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章或代用章,一式10份,连同软盘于2003年12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审改办。国务院审审改办将与各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部门报送的处理意见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研究提出拟第三报取消或调整的审核项目。对部门未如实清理报送的审批项目,视为部门同意取消或已经不再审批,拟不列入国务院部门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对部门未如期提交论证意见或保留理由不充分的审批项目,将列入取消和调整范围,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国务院审改办将一如既往地同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为推动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审改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部门和单位适时下发督办函或派出督查组进行督办,并将督办结果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联系人:黄川 彭忠义
联系电话:010-6607866转5035
6607866转5031
二OO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