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申请人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在选房后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经研究决定,取消本次申请资格,申请轮候号作废:申请轮候号399号(申请二房型)、申请轮候号627号(申请二房型、单列对象)、申请轮候号796号(申请二房型)、申请轮候号1039号(申请二房型)、申请轮候号1207号(申请二房型、单列对象)、申请轮候号 3773号(申请三房型)、申请轮候号4019号(申请三房型)、申请轮候号4855号(申请三房型)、申请轮候号4927号(申请三房型)、申请轮候号6259号(申请三房型)、申请轮候号6468号(申请三房型、单列对象)、申请轮候号6893号(申请三房型、单列对象)。
二、以下申请人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在选房配租后未按规定时间入住,经研究决定,取消承租资格,申请轮候号作废,收回已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申请轮候号335号,收回已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洪莲东二里48号302室(二房型);
申请轮候号372号,收回已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洪莲东二里46号1104室(二房型);
申请轮候号820号,收回已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岭兜一里124号401室(三房型);
申请轮候号3426号(单列对象),收回已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湖滨南路138号之二403室(三房型)。
三、以下申请人在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时,未能如实申报房产状况,存在故意隐瞒已购买商品房或五年内有房产交易的事实。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取消黄雅月及其共同申请人傅永元的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取消郭鹭虹及其共同申请人上官兴全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四、以下申请人在取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后未履行申请人在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时的承诺,未在取得保障性住房后60日内退出原租赁的公房。违反了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退出原有住房的规定,经市公房管理中心多次劝告仍拒不退出原租用公房。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第十条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取消林亚滨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资格,收回已配租的岭兜二里87号101室二房一厅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取消吕坤旺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资格,收回已配租的岭兜一里123号602室三房一厅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取消李秀治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资格,收回已配租的洪莲东二里32号502室三房一厅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