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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低保标准下月起提高
2007-12-12 14:57:00  字体显示:

城镇居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元,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5元

  昨日,我市2008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调整方案出台。自2008年1月1日起,城市、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元,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5元。

  提高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为:城市居民1人户每人每月330元,2人户每人每月305元,3人户(含3人以上)每人每月280元;城镇居民1人户每人每月300元,2人户每人每月280元,3人户(含3人以上)每人每月250元;农村为每人每月190元。标准提高后,我市将年增加低保金约790余万元,预计2008年全市城乡低保金支出为5082万元。

  据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参考我市本年度物价指数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的调查资料,今年1-9月,我市食品类价格同比上升11.4%,导致低收入户月人均增加食品支出24.6元。自今年8月1日起,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为每人每月750元,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为每人每月700元。

  同时,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也相应提高。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享受40%救济的上世纪60年代退职职工定补标准,城市的从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从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80元;矽肺病人定补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1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

  同时,为了让广大市民过一个祥和的春节,市政府已经下拨2008年元旦春节慰问补助款100多万元,将于近日下拨到我市各区。今年8月份起,城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也已经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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