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市府文件
厦府〔2008〕16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字体显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06年度第十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6〕626号)批准,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东纶织造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06〕地1083号),决定征收同安区西柯镇洪塘村委会、潘涂村委员会范围内约128951.47平方米,作为厦门东纶织造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
(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东纶股份有限公司、同安区西柯镇人民政府

厦门东纶织造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

128951.47

西柯镇洪塘村委会、潘涂村委会

厦门市思明区东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6〕地1083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179号文和厦府办〔2005〕213号文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5月22日印发

推荐】【收藏【打印】 【关闭】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