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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财会〔2008〕7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在厦门市执业资格备案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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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在厦门市执业资格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129号令),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执业资格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资格备案实施主体

  厦门市财政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厦门市执业资格备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委托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在厦门市执业资格备案管理相关工作。

  二、办理执业资格备案需提供材料

  (一)注册地在厦门市的会计师事务所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在厦门市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书面备案申请;

  2、《会计师事务所在厦门执业资格备案表》;

  3、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批文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5、全体注册会计师花名册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8、物价收费批文及收费许可证书复印件。

  提交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二)注册地不在厦门市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同时提交所属地省级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有关资信证明,包括该事务所当前基本概况和诚信状况等。

  三、办理执业资格备案程序

  (一)现已在厦门市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8年9月1日之前提供上述备案资料并向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执业资格办理报备。

  (二)在2008年9月1日首次统一执业资格报备时间后,新来厦门市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开展业务活动前及时向厦门市财政局办理执业资格报备。

  (三)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汇总收集齐备案资料后,对资料审核无误,在表上盖章同意,登记录入资料,同时将备案信息汇总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查合格后,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执业资格备案信息将在厦门市中介机构信用网站和厦门市财政局对外网站上公告。

  (四)已办理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出现备案事项变动(事务所名称、地址、法人、章程、注册会计师数量等发生变动),应于取得书面凭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季度末应将备案事项变动信息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四、执业资格备案相关要求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厦门市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核定的执业资格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向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执业资格备案手续,其执业活动应当与其执业资格相适应,并依法接受厦门市财政局及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会计咨询业务。

  (三)执业资格备案仅对在厦门市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执业资格进行核实,不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在厦门市执业资格备案表》

                                  厦门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四日

 

  厦门市财政局   2008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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