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区直各办、局,各重点用能企业:
区政府节能办制定的《湖里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及《单位GDP能耗考核办法部门责任分解表》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7日印发
湖里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区节能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全面完成我区“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和《厦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的指导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街道办事处和区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指标,评分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包括:
1.定量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厦门市“十一五”期间节能指标计划的通知》(厦府〔2007〕29号)下达的各区及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目标为基准,并按照《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按目标完成率评分,满分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2.定性考核节能措施执行情况。对各街道办事处及区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80-60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列入未完成等级。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1、2。
三、考核程序
(一)各街道办事处应按厦府〔2007〕29号、厦湖府〔2007〕63号文件要求,确定每年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之前报湖里区节约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办)备案。
(二)各街道办事处每年年初应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1月底前向区政府上报自查情况,同时将自查报告抄送区节能办。区节能办负责召集区经发局、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第一分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街道办事处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3月底前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将在进行该评价考核结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区重点用能企业名单由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区经发局)会同区发改局研究确定。对列入市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制,也列入我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范围。相关企业在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时报送有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文件,应同时抄送区节能办。
我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区经发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经发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发局。区经发局负责组织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列入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区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抄送市节能行政主管理部门。
四、奖惩措施
(一)各街道办事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为对各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街道办事处,由区政府结合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相应的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责任部门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街道办事处,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区政府上报相应的限期整改工作落实措施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区节能办。经审核,整改不到位的部门,由区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区政府和所属街道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一律不得参加本年度评奖评优或授予荣誉称号,不准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区政府,限期整改。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街道办事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2.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考核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