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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申办须知
2011-05-05 09:48:00  字体显示:

  需提供的材料(一份):

  1、 企业成立的批文或增资的批文、批准证书复印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进口设备清单(盖公章,一式二份);

  4、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的企业,需提交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保证函(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和审计报告(新批企业不需提供审计报告)。

  相关要求:

  1、 1998年1月1日后新批或增资的外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才可申请;

  2、 进口商品受《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限制;

  3、 进口商品的用汇额应在投资总额之内。

  企业每次进口设备须先报市外资局核定。

  办理部门:厦门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外贸大厦14楼

  电 话:(86-592)5129726 5098209

  办理时限:资料齐备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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