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可分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七大类。单眼失明、单耳耳聋不能定残。癫痫和自闭症属于精神残疾。现将评定标准公布如下,有需要的市民也可根据标准先自我评定一下,然后向所在社区报备。
1、视力残疾: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检查依据,分为盲及低视力两类。矫正视力在0.3以下,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视力达到0.3不予评残。
2、听力残疾:以较好的一耳为检查依据。听力损失在41分贝以上,无助听设备的帮助听力受限,影响社会生活。
3、言语残疾:不会说(先天、后天)或者说不。言语清晰度小于65%,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3岁以下不评残。
4、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分为四级,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如截瘫、偏瘫: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等。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如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等。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如双小腿缺失、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等。四级:基本上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如脊柱强(僵)直、脊柱畸形、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等。
5、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6、精神残疾: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精神残疾分为四级。
一级:适应行为严重障碍;表现为,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二级:适应行为重度障碍;表现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三级:适应行为中度障碍;表现为,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四级:适应行为轻度障碍;表现为,生活上基本自理,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从事一般的工作。
7、多重残疾: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要求:明确类别,等级以最重的一类残疾等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