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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 医师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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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号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A06)

二、行政许可项目内容

对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注册许可:

1、医师执业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3、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年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1999年第5号)。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可直接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执业注册: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二)重新注册:

(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条

(三)注销注册的条件

(一)、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低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四)变更注册的条件: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法律依据: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校对原件;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办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8、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当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

9、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当真实、齐全、规范。

(二)医师变更注册需提交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三)医师注销注册需提交材料:

1、医师执业注销注册申请书;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可以到市、区卫生局申领或者从厦门市卫生局(www.xmhealth.gov.cn)下载。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1、市直医疗机构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向市卫生局申请注册。各区属、区管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区卫生局申请注册。

2、变更事项属于市级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直接到我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区属、区管医疗机构到所在地区卫生局。

3、变更事项不属于市级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4、变更事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5、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十、行政许可程序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受理

1、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当即时受理,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对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当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4、本岗位责任人:市医学会业务室受理人员。

    5、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对全部申请材料按标准进行审核。(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四、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2、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审核人员。

     ⑴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核人员。

 ⑵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在审核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建议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复核:

1、标准:同审核标准

2、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处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⑴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⑵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批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4、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1、标准:同审核标准

2、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⑴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⑵对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回。

4、时限:5个工作日

(五)、制证、发证

标准:⒈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⒉归档文书完整、正确、有效;⒊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医学会业务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

(1)审核处室(或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文书(含:“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等许可文书)的制作并送交受理室,办理签收手续。相关申请材料及流程表由审核处室或单位负责存档。

(2)受理室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向申请人发放许可文书,复印一份许可文书存档并登记造册。

工作时限:批准之日起10日内(不属于行政许可期限)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医师执业注册总时限: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师执业证书,无期限的规定。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收取工本费5元,公告费20元。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行政许可不需要年审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厦门市同安路天鹭大厦B幢401(市医学会业务室)、905室(市卫生局医政处)。

咨询电话:0592-2029622(市医学会业务室)、

0592-2057819(市卫生局医政处)。

2公示公开网站:厦门市卫生局  http://www.xmhealth.gov.cn

3受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

4、监督机构:厦门市卫生局监察室

地址:思明区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栋   联系电话:2077898

 

 

附1:公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定期公告。

    附2: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医疗注册健康检查表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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