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更新
和抚育性采伐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更新和抚育性采伐许可(A04)
二、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进行林木更新和抚育性采伐
三、行政许可依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
《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管理条例》第12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视实际需要,与环境协调情况)
五、行政许可条件:
1、确因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林木更新改造需要的;
2、林木生长过密或生长衰退的;
3、病虫害危害严重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木破坏严重的。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材料:
1、《厦门市临时使用园林绿地(城市树木移伐)申请表》一份;
2、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3、涉及林相改造、更新的,须提供林相改造设计方案图一份;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须填写《厦门市临时使用园林绿地 城市树木移伐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绿化管理处领取。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绿化管理处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1、收件;
2、现场勘察;
3、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后,发放《树木移伐许可证》,许可证标明移伐的树种、施工的地点、面积、起止时间、林权单位等内容。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树木移伐许可证》后,方可由林权单位移伐树木。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闽建计(2004)4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的复函〉的通知》
十五、年审
无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被驳回时,有权要求许可部门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许可机关的许可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厅或厦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自收到许可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己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2:00,下午15:00至17:00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26-34号闽南大厦11楼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绿化管理处
联系电话:0592-5181232
监督机构: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592-5181107
公示网站: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网(http://www.xmszyl.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