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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城市排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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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城市排水许可(A10)

二、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申请人的排水管网与城市公共排水管网连通(含临时排水许可与排水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依据: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32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为审批

五、行政许可条件:

接通和准备接通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排水的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内部排水设施、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2、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厦门市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3、  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  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5、  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6、  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7、  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3条规定的标准;

8、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9、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为合格以上;

10、          申请临时排水许可证的除满足1-8项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洗车场临时排水许可证的须具有合法的用地证明,且洗车作业面积应不小于三部轿车停车位面积(每个停车位的长度不小于7米、宽度不小于3.5米);

(2) 建设项目工地申请临时排水许可证的须具有合法的建设手续(计委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红线及地形图等复印件)。

(法律依据:第1-8项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六项,第9-11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材料:

1、临时排水许可证

(1)、洗车场:

a、书面申请报告;

b、合法用地证明,洗车作业区平面尺寸、面积;

c、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尚未办工商营业执照者,提供所有人身份证明);

d、场地排水平面布置图。

(2)、新、扩、改建项目工地临时排水:

a、书面申请报告;

b、合法的建设手续(计委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红线及地形图等复印件);

c、场地施工期间临时排水平面布置及系统图(应标明排水方向、水处理设施规格及位置);

d、建设项目总平面施工图;

e、建设项目室外管线综合施工图;

f、建设项目各单体各层排水平面施工图;

g、建设项目室外雨水、污水施工图;

h、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工艺施工图;

I、环境评价报告(仅限于工业、医疗项目);

J、有关设计说明(总说明、概况、给排水章节)、资料、附件。

2、、排水许可证

(1)、现有2004年1月1日以前已竣工排水户:

a、书面申请报告;

b、合法的建设手续(计委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红线及地形图等复印件);

c、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竣工图;

d、建设项目室外雨水、污水管网竣工图;

e、建设项目各单体底层(出户管)、标准层排水平面竣工图;

f、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及平面布置竣工图;

g、环境评价及检测报告(仅限于工业、医疗项目);

h、有关设计说明(总说明、概况、给排水章节)、资料、附件。

(2)、新、扩、改建项目排水户:

a、  书面报告;

b、  排水设施竣工图(包括:室外和单体);

c、  室外排水工程施工合同;

d、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意见;

e、  室外排水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申请表格:

    《排水许可申请表》申请人可直接向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给排水处索取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给排水处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1、《临时排水许可证》及现有2004年1月1日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排水许可证》:

(1)             申请人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资料;

(2)             现场勘察、水质检测(限工业、医疗项目),并提出勘察意见;

(3)             审批;

(4)             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

2、新、扩、改建设项目《排水许可证》:

(1)申请人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资料;

    (2)市政工程设施施工图核准,提出核准意见;

    (3)排水设施竣工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4)审批;

(5)颁发《排水许可证》。

十一、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1年;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

十三、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方可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十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五、年审:

《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1年。在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内,如需继续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则应提出续办申请;

《正式排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内,如需继续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则应提出续办申请;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被驳回时,有权要求许可部门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许可机关的许可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厅或厦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自收到许可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己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式网站: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周五上午8:3011:30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26-34号闽南大厦11楼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给排水管理处

联系电话:0592-5180776   5181893(fax)

监督机构: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592-5181107

     公示网站:厦门市市政园林(http://www.xmszy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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