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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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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实施办法

 

编号:B02

许可内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0条 ;

2、《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2006]102号)第5条。

许可数量

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或网上申请。

许可条件

1、  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

2、  保障水资源安全;

3、  保护水生态环境;

4、  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

5、  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要求。

申请材料

1、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水利、旅游、环境、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查意见;

3、  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4、  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申请表格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表》可从www.xmsl.gov.cn下载。

受理机关

大型和跨行政区域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直接向厦门市水利局申请。其他涉及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向项目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决定机关

同受理机关

许可程序

附: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办理程序框图

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项目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许可证件

及有效期

项目许可文件有效期限为一年,半年月内未动工的应说明理由并向审批机关申请延期,超过期限自动失效。

法律效力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工程或者设施。并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申请批准后1年内未动工兴建水利旅游项目,1年后自动失效。水利旅游项目竣工验收必须请水利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年审

无年审要求。但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项目实施概况。

救济权利

对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或做出的审批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决定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损害其合法权益时,有依法提出行政赔偿权;

已生效的行政审批被依法变更或撤回时,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受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

受理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16号,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管理处,咨询电话:5766898

监督机构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5766882

公示网站

厦门水利信息网,www.xms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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