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办事指南
(编号:C12)
一、设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7条。
二、备案方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提交材料目录
提交书面报告1份,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废标情况;
6、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7、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8、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以上内容,可附相关文件资料。已按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必重复提交。
以上所需提交材料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4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第6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号令)第47条规定。
四、备案程序及期限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
2、市招标办当即办理。
五、办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市招标办办理。
六、办理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办理地址:厦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管科(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五楼)
联系电话:8123516
监督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投诉电话:8122691 2200644
公示网站: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www.xmjs.gov.cn